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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红星美凯龙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议书

更新日期:2024年04月26日 来源:技术资料 大字 小字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凯龙”)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财政部行政处罚决议书》(财监法[2024]73号、财监法[2024]74号、财监法[2024]75号),现将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则,财政部安排查看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展开了查看。查看发现的主体问题和行政处罚决议如下: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的房产,因集体土地方针原因,至今未办好产权。根据美凯龙(乙方)与杭州紫金实业出资有限公司(甲方)签定的《房子预定转让、租借协议》中“乙方未经甲方赞同,不得将所认购的本协议房产或本协议项下之权益以任何方法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指定的控股子公司在外),不然,视为乙方违约。但本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条款约好,该房产不能独自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出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出资性房地产应当可以独自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该作为出资性房地产核算。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红星美凯龙举世(北京)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的房产,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该房产不能独自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出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出资性房地产应当可以独自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该作为出资性房地产核算。

  上述事实,有查看陈述、查看工作草稿、当事人签证和反应定见等相关根据予以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出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财政部决议给予美凯龙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给予美凯龙原单位负责人车建兴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美凯龙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席世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